從戰後的台美交涉與日美交涉來看台灣地位問題
本文發表於 2016 年 06 月 27 日 09:19去年台教會舉辦「軍事佔領下的台灣,1945- 1952」─ 張炎憲教授逝世週年紀念學術研訐會。最近收到台教會的新聞報導:
1945 年 8 月 15 日,美國杜魯門總統對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下達第一號總命令,其中規定「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境內之日本將領及所有陸、海、空及附屬部隊應向蔣介石元帥投降」。麥克阿瑟將軍據此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中國戰區統帥蔣介石遵令接收。蔣奉命後於 8 月 26 日任命陳儀來台灣實行佔領、接收與受降的任務,開始台灣的軍事佔領。 1949 年 1 月蔣介石在致「台灣省主席兼警備總司令」陳誠的電文清楚表明:「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帶性質,何能明言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所以台灣並非「光復」,而是在國際法定義下的「軍事佔領」。
以上是台教會對「軍事佔領」的官方說法,但是,沒有說「軍事佔領」為何在1952年結束?日本的放棄台澎是台北合約簽訂開始,但放棄的動作有無結束?本文嘗試作一些歷史的整理,並沒有嘗試回答。
2009年5月1日,日本交流協會駐台大使齋藤正樹在嘉義中正大學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發表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演講;他指出:「舊金山和約和台北和約,強調日本是放棄台灣主權,因此台灣國際地位未定」。事後,日本表明「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因此,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齋藤的「台灣國際地位未定」,並沒有亂講。
齋藤大使這樣發言代表:日本是放棄台灣,但放棄動作未完成或完全。
戰後的台美交涉
台北合約
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而簽訂的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日本在1972年9月29日與台灣斷交後,片面廢止此和約。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軍開始協防台灣海峽)1951年2月,正式台美簽定《共同防衛協定》,4月起公開派遣軍事顧問團,5月更公開 … 之後,於1954年12月簽訂《台美共同防禦條約》。
1951/10美國會通過共同安全法(Mutual Security Act簡稱MSA,請注意懷特公司公文編號MSA),成立共同安全署。注意:美軍先協防台灣,再通過共同安全法。
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國建交時發布聲明時,依第十條規定,美國國務院正式通知通知台灣,共同防禦條約將於1980年1月1日終止。隨後,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取代之。
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台灣政府間的所有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國政府後,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生效,以規範往後的美國與臺灣關係。《臺灣關係法》中提到,此法為國會授權美國政府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臺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與外國、外國政府或是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的各項方案或交往關係,同樣適用於臺灣人民。
1979年4月10日,經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法案共十八條,成為美國國內法律,並追溯自1979年1月1日生效。
戰後的日美交涉
1945年8月日本投降,麥克•亞瑟領導的“聯合國軍總司令部”(GHQ)接管日本政府,日本進入美軍的“佔領”時期。1951年,48個國家在美國簽署《三藩市對日媾和條約》,宣告日本與簽字國之間戰爭狀態結束。原本GHQ應當在條約生效後撤出日本,但由於蘇聯等幾國或拒絕在此條約上簽字、或沒有出席會議,而朝鮮戰爭又已經爆發,在業已拉開的冷戰大幕下,日本的戰略地位對於美國而言顯得尤為重要,同時日本政府則希望全力發展經濟,不如索性將國家防衛託付過美國,於是兩國在三藩市簽署合約的同時,簽署了《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日美同盟關係正式形成。1951年4月,和約生效,日本恢復主權,而美軍佔領軍則根據安保條約轉為駐日美軍,繼續駐軍日本。
MSA 共同防禦 Mutual Security Act
1953年3月,日美兩國締結《日美共同防禦援助協定》(MSA),根據該協定日本可以獲得美國援助,推動軍事現代化。 1953年6月,日本國會通過《自衛隊法》
1960年,日本與美國改簽《美日共同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安保條約》)。由於《安保條約》內含有包括容讓美國擁有駐軍基地等條款,引起了大批日本民眾的抗議和反對。日本民眾甚至包圍了國會,要求首相下臺,然而最終仍然無法阻止《安保條約》的簽訂。最終,條約自動生效,而岸信介在兩國交換條約批文後宣佈辭職。